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3]76号  2003-06-2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
37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
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
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征管范围。新征管范围的规定执行一年多来,各
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顾全大局,在划分征管范围的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保证
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改组改制
形式日趋多样,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给所得税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切实
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原则,堵塞征管漏洞,需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改组改制以及经营形式
发生变化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为此,在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精神
的基础上,现就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