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地税检[2000]257号  2000-12-0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地税分局,市公安局经侦处、法制处:
    为有效打击涉税犯罪,维护税收秩序,进一点加强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预防、打击涉税犯罪网络。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在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中,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办一涉税案件时,如发现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地税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在1999年制定的《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涉嫌涉税案件移送查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现就加强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范围
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范围是: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具体规定,涉嫌犯罪的案件具体包括:
(一) 妨害发票管理的案件,包括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示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地税部门在查处上述案件时,如认定有犯罪嫌疑,应及时移送公安经侦部门。
(二)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案件,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地税部门应根据《刑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先按税法办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经侦部门查处。
二、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方法
税务机关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涉税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的涉税案件线索需税务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制作《涉税案件线索移送函》送税务部门调查落实。案件的移送统一由两级地税稽查部门和两级公安侦部门对口移送。
三、 涉税犯罪案件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对于事实清楚,有明显犯罪证据的,要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的3天内移公安公安机关;对于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或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销毁帐册、以暴力、威胁拒不缴纳税款等案件,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均应受理并及时审查,并在15天内将审查结果以《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税务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公安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受理稽查,并在相同期限内将稽查结果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
四、 移送材料的内容及取证要求
涉税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的,移送材料应具备以下内容:移送意见书、案件的基本情况说明、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涉案企业(及直接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实际工作中,根据各种案件的具体情况,应着重收集以下材料:
1. 偷税罪,应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所采用的具体手段的证据,包括发票联、存根联、(或记帐联)、纳税申报表、企业帐册等。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应该有该企业或个人在该偷税期限的同期应纳税额。
2. 抗税罪,在税务人员受到暴力或威胁旱,情节严重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并收集有关相应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及时介入。
3. 逃避追缴欠税罪,应收集税务部门在案件移送前对该单位进行稽查活动的证据的、该单位欠税的证明和该单位在催缴纳税前原来拥有财产的资料。
4.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件,应收集嫌疑单位与受票(或出票单位)这间有无业务发生或实际业务与发票金额不相符合的书证、包括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等凭证,银行往来帐等帐册、支付凭证、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等材料。
5.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收集发票真假的鉴定证明、制造发票的工具、发票购买者购买发票的证人证言等。
6. 非法出售发票罪,应收集发票购买者已购买发票的实物证据和证人证言等。
(二) 移送材料的要求
1. 对于提取的发票联、存根联、帐册等书证、应该让被提取单位在复印件上写明“此件复印自我单位,与原件相符”等字样,然后由被提取单位在复印件上盖印章。
2. 询问笔录,要求问清当事人的身份、单位中所任职务、实施了哪些行为、造成的后果、主观的认识、知情情况(具体对象不同应有所取舍)及当事人的通讯联系办法等。对于笔录中有涂改、遗漏的地方,应由当事人接指印加以确认,笔录的结尾应有当事人的意见和签名。
3. 在案件中起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活动的法律文书,均应有税务部门的印章。
五、 加强办案队伍建设
各地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开展对涉税犯罪的特点、规律、手段及其打击防范对策的研究,大力开展基础业务建设,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检查人员、公安经侦人员均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税收财务知识等业务技能的学习,熟悉司法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六、 加强公安联络室建设
各地公安联络室应健全机构,确保公安联络室人员到位。条件许可的公安经侦部门可派专人进驻税务部门。
联络室应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各自的工作情况,互相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联络室的新形势下打击涉税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