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直[2004]24号  2004-01-12  全文有效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改革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51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税收征管特征,特制订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项目管理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项目管理办法

一、审批原则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企业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一律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查帐征收的内资企业。
三、审批项目
(一)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减免税额30万元以上需转报市局批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跨县、市经营的需转报市局批准);
(三)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呆帐损失的审批(单笔、项100万元以上需转报市局批准);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需转报市局批准);
(五)其他须经国税机关批准的项目。
四、审批程序
对纳税人的税前扣除、减免所得税等申请项目,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纳税人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复印件等送至我局办税大厅涉税事务窗口。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资料均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上报期限
企业须及时上报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呆帐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逾期不得扣除。
企业报批的上述税前扣除项目和减免税事项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内,逾期不再受理。
六、有关报批事项所需附属资料
(一)坏帐损失
企业申请报告、合同或协议、发票、明细帐户、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工商部门提供的注销或吊销证明、法院判决终止执行或败诉证明、法院裁定书或法院裁决书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二)财产损失
企业申请报告、合同或协议、发票、明细帐户、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审批资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三)投资损失
企业申请报告、初始投资及以后年度变动的合同或协议、发票、历年的明细帐户、投资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等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发票、凭证及明细帐户、被投资企业注销、吊销及资不抵债等相关书面证明及财务会计报表、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审批资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四)呆帐贷款核销
企业申请报告、借款(担保)合同、债权、股权发生变化明细材料、企业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企业调查报告(呆帐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追收过程)、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工商部门提供的注销或吊销证明、法院判决终止执行或败诉证明、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五)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企业申请报告、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项目批准立项有关文件、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确认书或确认文件、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六)减免所得税
企业申请报告、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资格验审报告和安置人员清册(仅指劳服企业、再就业企业等)、集成电路企业及软件企业确认证明、“三废”利用项目确认证明、福利企业安置人员情况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七)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申请报告、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核算制度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七、其他规定:需转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审批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式二份;其他审批,申请报告一式二份,附件资料一式一份。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