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使用管理,在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乱收费、乱开票等问题的发生,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将财政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往来款票据使用及管理主体
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使用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往来款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往来款票据。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主管部门,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各类用票单位进行往来款票据的日常发放、审核、核销与监督检查。
二、财政往来款票据的适用范围
1、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代收水电费、借还款、工会费、房租费、代办费及其它代收代付的款项。
2、上下级之间资金划拨:如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等。
3、单位之间预收预付的往来结算款项。
4、单位收取的各类押金、定金、保证金及临时代保管各种款项。
5、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税务局等退回给单位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
6、学会、协会、学校、幼儿园等接受个人的小额赞助费(一般在3000元以下)。
7、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往来款票据的款项。
三、不能用财政往来款票据代替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具体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让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广告位出租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等。
2、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3、主办展览、展销会收取的摊位费、展位费等。
4、信息技术咨询费、科研技术协作费、课题费(上级拨入或财政补助的除外)、技术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收费及版面费。
5、除按规定举办的资格类及职业技能培训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其它培训项目收费。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单位职工食堂、招待所、停车场等对外承包取得的经营收入。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对其它事项的用票规定
1、下级单位受上级部门委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应使用上级部门下发的非税收入票据。实际工作中确有困难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方可使用往来款票据代为收取,款项上缴后由上级单位开具非税统一票据,但两者数额不得有差异。
2、有正式刊号可以对外发行的刊物应当使用税务发票;没有正式刊号的内部交流资料,应该免费发放,经费由发行单位负担,不得使用往来款票据收费。
3、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应通过宣传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各级各类学校接受捐赠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教育)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以往来款票据代替“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各类捐赠。
四、加强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要求
1、各用票单位应按规定范围正确使用财政往来款票据,不得为图方便或偷逃税款,而随意开具使用往来款票据。
2、凡使用往来款票据开具的款项,其收取与支出(上缴款)的中间不得增减任何其他费用。
3、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往来款票据年度审核制度,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运用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用票单位的实时监管,督促单位对票据的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将事后控制变为事中控制,同时逐步将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源头上堵塞各种漏洞。
五、对往来款票据使用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往来票据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屡查屡犯的单位,可暂停财政票据供应,收回其在用的财政票据,直至整改完成再恢复其财政票据供应。对问题严重的票据违规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