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甬财税法[2009]67号  2009-06-2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财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0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2009年继续开展全市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围绕新企业所得税法、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的贯彻实施和相应各项管理要求,对各项税前扣除、减免税、欠缓税等重大税收事项的管理,运输企业税收征收各环节的管理,以及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二)税收执法权行使情况。检查税收工作业务流程和行政审批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税收政策和行政审批方面的职责、权限划分与制约情况,相关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以前年度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对整改落实的效果进行督查。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市局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检查时间的具体安排:

(一)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二)9月至11月,市局组织税收执法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三)12月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各单位应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总结整改工作,向市局报送总结整改工作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成立由局领导负责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统筹安排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编制检查计划和方案,在实施税收执法检查时,尽量将税收执法检查与其他各项检查统筹组织,避免重复监督、多头检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质量。要探索建立控制检查质量的各项制度,抽调业务好、责任心强的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各地、各单位在对本级税收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要采取“下查一级、重点延伸”的要求,对所属单位的重点检查面不应低于30%,达到以点带面,全面提高的效果。对市局下达的税收执法检查处理意见要认真整改落实,按照处理意见和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效果。

(四)自查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包括组织落实、制度执行、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进行全面总结,并于825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法规处,同时上传电子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