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中第一条第1、5项的审批权限已被修正。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项目及权限
(一)100万元以上单笔(项)企业财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呆帐贷款核销的,由市局审批;100万元以下单笔(项)企业财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呆帐贷款核销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市局审批。
(三)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管理费的,由市局审批。
(四)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由市局审批。
(五)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含资格类)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含资格类)在3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
(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市局审批。
二、上报程序
对纳税人的税前扣除、减免所得税等申请项目,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对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采取一次审批,年度审核的办法。纳税人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权限逐级上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报期限
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上报财产损失、投资损失、呆账贷款核销等截止时间为公历年12月31日止。
对各类审批项目各县(市)区税务机关有权审批的,应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审批工作;需上报市局审批的,应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各地向市局报批减免税事项最迟不得超过所属年度终了后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市局不予受理。
四、有关报批事项所需附属资料
(一)财产损失
企业申请报告、明细账户、合同或协议、发票、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审批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二)对外投资损失
企业申请报告、明细账户、合同或协议、发票、财产清算说明、被投资企业破产或工商注销、吊销证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审批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三)呆账贷款核销
企业申请报告、借款(担保)合同、债权、股权发生变化明细材料、企业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企业调查报告(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追收过程)、公安部门死亡证明、工商部门提供注销或吊销证明、法院判决终止执行或败诉证明、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等复印件。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申请报告、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核算制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管理费
企业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和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管理费汇集预计支出明细表、提取管理费计划明细表、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数额和提取方式、管理费用增减说明等。
(六)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
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表、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上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企业减免所得税
企业申请报告、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资格验审报告和安置人员清册(仅指劳服企业、再就业企业等)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八)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企业申请报告、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项目批准立项有关文件、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确认书或确认文件、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五、其他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亏损台帐(略)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帐(略)
3、企业所得税减免台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