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国有破产企业实行税务清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7]307  1997-12-3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对部分资不抵债企业实施破产已成为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统一合理处理破产企业税收问题,统一破产企业税收政策,减少国家税收的损失,已提到税务机关的议事日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发[94]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国有企业破产清理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会同有关参与破产清理的全过程,并在企业破产清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企业破产预案 
    (二)参与破产清算级,参与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以及分配等有关事项。
    (三)参与审批破产企业的全面清理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务债权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或其处置收入。
    (五)对企业破产清理中的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破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破产法》和国发[94]59号文件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规定顺序,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的规定进行清偿,防止将欠税与一般债务等同起来,税务部门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应将清偿欠税放在重要位置,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1)对已申请破产,但法院尚未受理或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的企业,仍应按规定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2)要严格控制对列入破产企业缓缴税款的审批,防止税款流失,对未及时申报和欠缴税款的,要及时依法催报和追缴。
    (3)对于企业破产后按规定顺序清偿,确实无力偿还欠税的,应按当地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及有关规定报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豁免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核准后,方可核销欠税,同时停止正常的纳税申报。
    四、破产企业按规定缴回发票及办妥有关涉税事务后,应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集体企业破产依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