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办法
国检办字[1990]第93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
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立法、执法权。地方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
室,是本级政府负责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规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
法权。为了使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根据近几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的
工作实践,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
    (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经常性检查工作;
    (三)查处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四)根据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处理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揭露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表彰遵纪守
法单位和大检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搞好同大检查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八)加强办公室的自身建设,逐步做到检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有利于履行
上述职责,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除了平时必须有固定的机构、固定的人员外,
在大检查期间,还要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一些业务骨干参加对违纪问题
的核实定案工作。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不仅要配备负责日常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还应请财
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主任或副主任,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二、 制订开展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大
检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
案,经同级政府的大检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并报上一级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以及加强组织领
导、组建工作组和检查组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三、 组织推动自查工作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自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组织推动企业和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通过召开会议和各种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大检查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
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
    (二)制定和颁发自查提纲,做好自查辅导工作,促进企业和单位积极主动地检查、
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三)印发自查报告表(表式一),督促企业和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填列上报,自查面
要达到100%。
    (四)认真审查、分析自查报告表,对自查不力的企业和单位,责成其重新自查,以
确保自查质量,严防走过场。
    四、 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规定和要求,
制定开展重点检查的具体规划,确保重点检查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一)确定重点检查名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规定的
范围、重点和内容,排出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由本级大检查办公
室确定;上级委托下级大检查办公室检查的单位名单,由上级大检查办公室批准下达。
    (二)组建、培训检查组。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确定后,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从有关
部门和单位抽调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干部组成检查组。进点前要对检查组成员进行短期培
训,传授检查方法,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三)通知被查单位。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检查组进点以前,应将检查组成员和进点
时间等通知被查单位。受上级大检查办公室委托检查的单位,由受托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
负责通知。
    五、 进 点 检 查
    (一)检查组进点时,应持本级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委托检查的单位,应持委托
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
    (二)检查组进点后,要认真听取被查单位的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并了解同检查有关
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三)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工作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和其他资
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如有必要,检查人员也可对原始凭证和有关文件、资料进
行复印、复制或现场拍照,并要求有关单位签证。
    (四)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逐项查证核实,做出详细准确的检查工作
纪录。检查结束后,移交组织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保存。
    六、 提出检查报告
    对检查中查出的违纪问题,检查组要同被查单位逐项核实,充分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
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写出重点检查报告(表式二),附上必要的查证材料,经检查
组组长签章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组织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查。
    七、 审定重点检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对检查组的重点检查报告,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认真进行
审查,逐项核实定案,提出处理意见,在商有关部门后,向被查单位发出《违纪问题处理
决定》(表式三)。如有必要,《违纪问题处理决定》也可会签有关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
联合发出。
    《违纪问题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违纪事实和金额、问题性质、处理依据、给
予何种处罚,应交违纪金额和罚款,上交期限和交款方式等。
    在查出的违纪问题中,涉及需要追究被查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和刑事
责任的,应单独行文,连同有关资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八、 建立大检查档案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将已结案的大检查全部案卷材料,整理成册,列出卷目,分部门、
各单位建立检查档案,按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存档备查。
    九、 总结整改,评比表彰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大检查基本结束以后,都要写出大检查工作总结;都要针对大检
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分别提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或上级
机关考虑采纳;都要从参加大检查工作的成员中选出一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和遵纪守法户进行表彰。
    附件:表式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自查报告表》(略)
    表式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报告》(略)
    表式三《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违纪问题处理决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