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200号
1994-11-20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标志、制服式样、制服
制作工艺标准、面料色泽,发放范围、着装风纪和税务标志、制服定点生产等着装管理的
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二、税务制服的加工制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局为单位组织生产、进行管理、不得下放权限。因分设机构需在国税函发〔1993〕(0
31)号《关于确定全国税务服装制作定点厂的通知》范围外选择定点厂家的,请事先将
厂家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为便于工作上的衔接,机构分设以后,请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将负责着装管
理的部门和具体人员以及联系电话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现将税务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标志、制服式样、制服
制作工艺标准、面料色泽,发放范围、着装风纪和税务标志、制服定点生产等着装管理的
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二、税务制服的加工制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局为单位组织生产、进行管理、不得下放权限。因分设机构需在国税函发〔1993〕(0
31)号《关于确定全国税务服装制作定点厂的通知》范围外选择定点厂家的,请事先将
厂家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为便于工作上的衔接,机构分设以后,请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将负责着装管
理的部门和具体人员以及联系电话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