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45号  2005-07-2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些省市在转让定价税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工作中,对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之间存在的资本性差异,有的进行了调整,有的没有进行调整。为了做好转让定价税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反避税工作,进一步提高可比性分析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资本性调整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