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现将福利企业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新老政策转换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1-9月份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1]59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2]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对2006年1-9月期间民政福利企业应退增值税税款(即征即退)视年度年终清算办理,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科应按原各项政策及管理规定,逐户认真开展清算工作,将清算结果于11月15日之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个别地方的个别企业采取虚开发票,提前做销售骗取免(退)偷税行为,在清算过程中一经发现,一律移交稽查局查处,依法追缴税款,并提请宁波市局取消其以后月份(年度)的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资格。
(三)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各地可允许相关有资格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福利企业,在清算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行为,各地在清算时可予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违反规定,办理多退税款。凡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彻底的,一律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处理。
(四)对2006年1-9月清算后的民政福利即征即退税款核实数,各地必须在2006年11月底前办理退款(补缴税款)手续。
(五)对2006年1-9月民政福利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二、对2006年10月-12月民政福利企业应退增值税税款,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各地做好:
(一)各地应结合清算工作在10月底之前,对民政福利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现有残疾人员人数,要逐户认真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即残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残疾证号、安置时间、工作岗位、残疾类别输入CTAIS系统中,对于当月退出的残疾人员要在:说明栏中注明退出时间,不得删除。若CTAIS不能满足新政策执行需要,各地可规定统一的台帐,实行手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