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195号
2006-10-1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各项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年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直属分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2万(含)元以上的,需报市局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不变。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当年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亏损;
(二)承担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职能或从事的行业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文化宣传等需要予以扶持照顾的;
(三)属于国家或宁波市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
(四)因国际、国内政策形势变动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关于上报的减免税资料
各地税务机关应向市局上报下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书面资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正式文件;
(二)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减免税种、金额、额度、销售收入、利润、减免原因等);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四)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五)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