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5〕344号  2005-10-1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的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或拍卖企业在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可不必在备注栏上注明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