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 整合改版的通知》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5〕58号  2015-02-0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浙财综字〔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新版浙江省财政票据于2015年9月1日起在我市开始启用,旧版浙江省财政票据延期使用至2016年3月;各县(市)、区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根据年度用票计划,于2015年6月15日起报送新版财政票据申领计划;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申领旧版财政票据。
2.认真做好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和销毁工作。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核销、销毁财政票据。2016年6月底前,完成未使用旧版空白票据的核销、销毁等工作。
3.各地、各单位要做好此次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宣传和衔接工作,按照换版的时间节点,合理安排用票计划,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新旧版财政票据使用的平稳过渡。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