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190号  2015-10-2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说明。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