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190号
2015-10-2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说明。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