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甬科计[2007]15号  2007-02-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及科技管理部门:

去年,市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甬科计[2006]131号),对企业技术开发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现就企业自选技术开发项目的确认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及科技管理部门需对企业自选技术开发项目进行确认,对经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在《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封面加盖公章,然后由企业到税务机关申报需要税前抵扣的技术开发费。

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自选技术开发项目进行确认及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仍可会同税务机关对技术开发费的列支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发现的涉税问题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三、各单位须对企业自选技术开发项目的确认严格把关,保证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税政策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