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现印发各地,希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宁波市各局联系。
附件:1.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自查情况登记表(略)
2.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检查情况登记表(略)
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和宁波市福利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管辖范围内所有经宁波市民政局审核认定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
第三条 各县(市)区福利企业年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福利企业年审有关工作。年审对象为上一年底前已取得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生产经营项目情况、福利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情况。
(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情况,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情况。
(三)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情况,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
(四)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在税前扣除情况。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业务分别核算情况。
(六)申报纳税情况,减免退税情况,发票取得和开具情况。
(七)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包括残疾人范围、具体残疾情况、残疾职工的身份、劳动上岗制度及残疾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健全情况。
(八)残疾职工逐月安置比例及全年安置比例情况。
(九)残疾职工的权益保护情况,包括用工合同、工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情况。
(十)残疾人受教育的情况(招用残疾职工享受上岗技能培训情况)
(十一)残疾人受劳动权利保障情况(残疾职工岗位设置、上岗情况、出勤情况)。
(十二)尊重和保护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的情况(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十三)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情况。
(十四)企业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健全情况。
(十五)主管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核查的其他方面情况。
第五条 年审标准
(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有关规定。
(六)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总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齐全。
(七)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八)有适合残疾职工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九)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减免退税台帐;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无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无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情况,无虚报财务、会计、税收数据和做假帐情况。
(十)自觉接受税务、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年审工作步骤和时间
福利企业年审工作分企业自查、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联合检查两个阶段实施。年审时间自每年2月20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
(一)参加年审的福利企业应对年审有关内容认真进行自查,按规定填写《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一),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在2月底之前上报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
自查内容的所属时期为上一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在3月底之前逐户认真进行核实,并填写《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检查情况登记表》(附表二),作出年审结论,要求核实率达到100%。
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三)4月中旬市年审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年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第七条 在年审中,如发现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残疾职工无劳动岗位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年审的;
(四)涂改、伪造、借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五)不符合年审标准中第1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标准的。
第八条 对不符合年审标准中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标准的,安置的残疾人员不得列入安置比例及有关减免退税限额计算。
第九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数据汇总和情况总结,写出年审报告(一式三份)于4月底前报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领导小组。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税收问题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民政问题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