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的生产设备可否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第253号  1999-05-11  全文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可否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的

生产设备的请示》(晋国税政发[1999]7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中的“其

他财产”,是指除商品、货物以外的其他所有财产,包括纳税人的生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