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51号  1999-04-02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起统一
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意见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体现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
税务部门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政令统一的原则,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
    (二)从1999年起,总局原则上只在每一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部署
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专
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好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对同一纳税人不得同时由多个检查组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四)总局统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指令性任务,各地必须按
要求完成。但与此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税收
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五)各地在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要与税收日常检查工作和其
他税收工作做好衔接,统一开展。
    (六)各地国、地税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配
合,对涉及国、地税机关双方业务的检查,各地要积极组织联合检查组开
展工作,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分别进行检查的,要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
信息。
    (七)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各地要依法
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查出的偷、骗税案件除追
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外,原则上要处以不抵于所偷、骗税款一倍的罚款;
特殊情况罚款抵于一倍的,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对具有犯罪嫌疑的
案件,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外,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每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束以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
按要求向总局上报情况。
    二、关于1999年上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当前的税收工作实际,总局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
展四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1.对证券公司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2)检查内容。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检查其是否如实核算买卖金
融商品的差价收人并申报纳税;对证券公司的金融经纪业务,检查其向客
户收取的手续费是否按全额申报纳税。
    (3)检查要求。此次部署的本项检查由各地地税机关负责。各地地税
机关在检查证券公司应纳的营业税时,如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补征
5%的营业税及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国税
机关,再由各地国税机关按3%的税率补征营业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2.对从境外购买无形资本的工业企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正)检查对象。所有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
    (2)检查内容。检查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是否按规定代扣
代缴了境外转让者应纳的营业税。
    3.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
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省、地(市)、县级
分支行。
    (2)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人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
结合银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人、各种附加收人、各项准备金、风
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
以及股息、红利和境外所得补税情况。
    (3)处理和人库。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
税款的,查补的款项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人中央金库。被查纳税人“
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做查补税款处
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税工
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经查出,查补的
款项一律就地缴人中央金库。
    4.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l)检查对象。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2)检查内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纳各税的缴纳情况进
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各项中介服务收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企
业所得税,个人的各项收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
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
于7月底以前向总局报关总结报告。具体报送要求是:对证券公司的营业税
专项检查和对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的营业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
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国际税务司各一份(合表一),对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含表二),对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税收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务司、国际税务司各一份(含表三)。
    附件:1.营业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