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用工工费收入税收和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甬税一[1994]355号
1994-05-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根据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用工工费的税收和发票使用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由劳动管理部门调派并开票属纯劳务性的临时用工工费收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为简化手续,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条例》。自七月一日起,取消“临时用工工费专用发票”和“劳动服务专用发票”。凡属于纯劳务性的临时工的工资,由用工单位凭自制工资单直接进行付款结算。按实在有关科目列支对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的收入,用工单位应在支付工资时按规定扣交个人所得税。凡属应税的劳务收入,仍凭税务机关填开的“临时经营统一发票”进行结算,不得以其他发票、收据、工资单、白条等代替。
劳务型企业经营劳动服务业务收入(不包括建筑安装、装卸运输),自七月一日起改用“服务业专用发票”。
三、各级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和劳务型企业,应在七月十日前将停用的空白发票清理造册,凡原建立代征税款关系的还应连同代征税款合同一并上缴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结清已代征的税款。
以上规定希按照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执行本通知。
根据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用工工费的税收和发票使用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由劳动管理部门调派并开票属纯劳务性的临时用工工费收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为简化手续,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条例》。自七月一日起,取消“临时用工工费专用发票”和“劳动服务专用发票”。凡属于纯劳务性的临时工的工资,由用工单位凭自制工资单直接进行付款结算。按实在有关科目列支对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的收入,用工单位应在支付工资时按规定扣交个人所得税。凡属应税的劳务收入,仍凭税务机关填开的“临时经营统一发票”进行结算,不得以其他发票、收据、工资单、白条等代替。
劳务型企业经营劳动服务业务收入(不包括建筑安装、装卸运输),自七月一日起改用“服务业专用发票”。
三、各级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和劳务型企业,应在七月十日前将停用的空白发票清理造册,凡原建立代征税款关系的还应连同代征税款合同一并上缴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结清已代征的税款。
以上规定希按照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执行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