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决定
文号不详
1995-09-09
全文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