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第593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
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交
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