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第343号  1998-06-09  全文有效
 
 
《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
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
申请复议的请示》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
认为: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
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
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
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国税函〔1998 〕343号;1998年6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