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劳社就[2003]100号  2003-04-16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部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异地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的资格认定由原失业登记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下岗失业人员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认定证明》、《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