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2003]第437号
2003-04-29
全文有效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区、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53号)的要求,进行了资格认证、报送资料等工作。为做好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制作,各省、区、市税务局组织发放。
二、证书编号为9位数,前3位由总局统一规定,后6位由各省、区、市税务局自定(4、5位可作为单位代号,6至9位为证书序号)。编号表见附件。
三、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已作防伪处理,不需在照片上加盖钢印。授予时间为2003年4月。
四、证书按各地实际上报数发给,要尽量减少填写失误,发证工作结束后,由省、区、市税务局统一申请填写作废的数量后交废补新。
五、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只表明持证人具有税收执法资格,不得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加强对证书和持证人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发证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事项,请与总局人事司联系,电话:63417432、63417452。
附件: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编号表(略)(国税函[2003]437号;2003年4月29日)
一、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制作,各省、区、市税务局组织发放。
二、证书编号为9位数,前3位由总局统一规定,后6位由各省、区、市税务局自定(4、5位可作为单位代号,6至9位为证书序号)。编号表见附件。
三、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已作防伪处理,不需在照片上加盖钢印。授予时间为2003年4月。
四、证书按各地实际上报数发给,要尽量减少填写失误,发证工作结束后,由省、区、市税务局统一申请填写作废的数量后交废补新。
五、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只表明持证人具有税收执法资格,不得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加强对证书和持证人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发证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事项,请与总局人事司联系,电话:63417432、63417452。
附件: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编号表(略)(国税函[2003]437号;20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