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126号  2006-06-07  全文失效
 
 

注: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国税发[2006]74号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1、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后房地产市场的形势和发展趋势,及时分析和评估。
    2、各地按季上报的房地产税收分析中涉及2年内(外)的数据调整为5年。
    3、原甬地税二[2005]153号文件涉及的2年同时调整为5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