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文号不详  1969-12-31  全文有效
 
 
前言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保
证这一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实行“分税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章名]一、关于预算收入级次划分问题
    (一)按“分税制”改革方案的规定,从1994年起,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
消费税;铁道系统、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各银行总行
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下同);关税;海关代征进口商
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和银行系统上缴的收入);地方
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信用社)所得税。地方各类外贸企业计划内出口退税
按1993年地方财政实际负担额计入基数,以后增长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包括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
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
税、契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
利润)。
    (三)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
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在证券交易税未
开征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按此办理)。资源税按品种分享,
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四)除上述收入项目外的其他各项预算收入(包括收入退库),原属于中央预算固
定收入的,仍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仍作为地方预算固定
收入;原属于体制分成的其他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中央与地方按固定比
例分成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原来由中
央与地方五五分成,明年起,平时先上交中央财政,年终统一清算后再按规定返还地方)。
[章名]二、关于预算编制问题
    (一)当年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中央分享
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中央分成的部分;地方按体制规定上解中央的收
入。
    当年中央预算支出包括:按“分税制”体制规定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本级各项支出中
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支出;按体制规定补助地方的支出;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支出;
中央对地方的特殊拨款补助支出。
    (二)当年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分享
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地方分成的部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收入;
按体制规定中央财政补助的收入;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补助收入;中央财政特殊拨款补助收
入;下级财政按体制规定上解的收入。
    当年地方预算支出包括:按“分税制”体制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本级各项支出按
体制规定上解中央财政的支出;对下级财政税收返还支出;按体制规定对下级财政的补助
支出;对下级财政专项拨款补助支出;对下级财政特殊拨款补助支出。
    (三)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1.每年10月1日前,财政部向各地下达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具体部署;
    2.各地区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不列赤字;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经同级人
民政府审核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的本地区下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上报我部审核;
    4.财政部每年12月底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各地区;
    5.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汇总的地方预算草案合编为国家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审
定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6.各地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原则上应与全国人大审议各地区的
预算数额相一致。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应于5月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章名]三、关于预算收支科目问题
    (一)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增设“消费税”、“证券交易税”、
“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四个“款”级科目。并在“印花税”“款”下增设“证券交
易印花税”和“其他印花税”两个“项”级科目,“消费税”“款”下设置“一般消费税”、
“进口产品消费税”和“出口产品退消费税”三个“项”级科目;“资源税”“款”下增
设“海洋石油资源税”和“其他资源税”两个“项”级科目。
    (二)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类”中增设“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三个“款”级科目。
    (三)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银行利润”、“其他中
央金融企业利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利润”和“地方金融企业利润”四个“款”级科
目。
    (四)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预算调拨收入类”中增设:“税收返还收入”、“专项
拨款补助收入”、“特殊拨款补助收入”和“专项结算收入”四个“款”级科目。
    (五)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预算调拨支出类”中增设“税收返还支出”、“专项拨
款补助支出”、“特殊拨款补助支出”和“专项结算支出”四个“款”级科目。
    (六)取消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工商税收类”中的“产品税”、“工商统一税”、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
“中央资源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
“集体企业资金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特别消费税”、“烧
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减征退税”、“盐税”“款”级科目,以及“增值税”、“营
业税”“款”中不适用的“项”级科目;取消“国有企业调节税类”科目;取消“其他收
入类”中“卷烟专项收入”、“酒专项收入(中央)”、“酒专项收入(地方)”“款”
级科目。将“国有企业所得税类”科目改为“企业所得税类”科目,并将原“工商税收类”
中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二个“款”级科目移入此“类”科目;取
消“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类”,将此“类”中的“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地方股份制
企业所得税”和“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三个“款”并入“企业所得税类”。
[章名]四、关于预算收入缴库问题
    (一)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海洋石油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和海关系统负责征收。
消费税用“税收缴款书”以“消费税”“款”中的“一般消费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
金库;铁道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营业税”“款”中的“铁道营业税”“项”级科
目缴入中央金库;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营业税”“款”
中的“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海洋石油资源税,用“税收缴款书”
以“资源税”“款”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项”组科目缴入中央金库;关税、海关代
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用“海关专用缴款书”分别以“关税”“款”、“消费税”“款”中
的“进口产品消费税”“项”和“增值税”“款”中的“进口产品增值税”“项”级科目
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包括信用社所得税),用“税
收缴款书”以“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中央企业所得税,用
“税收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中央金库;中央企业利润以及其他各项中央预算
固定收入(包括收入退库)仍然按现行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缴库。
    (二)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增值税,由税务部门
在征收时填开“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75%,地方25%),以
“增值税”“一般增值税”“项”科目缴入国库;证券交易税,由税务部门在征收时填开
“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50%,地方50%)以“证券交易税”
“款”级科目缴入国库(在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按上述办法
交库)。各支库收纳的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时,按规定的共享比
例,将75%的增值税和50%的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划入
中央金库;将25%的增值税、50%的证券交易税(或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地方预算
收入划入地方金库。
    (三)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营业税,用“税
收缴款书”以“营业税”“款”中的“一般营业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其他资
源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资源税”“款”中的“其他资源税”“项”级科目缴入地
方金库;地方其他各项税收,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各有关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地方企
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地方企业利润以及其他
各项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收入的退库)仍然按现行的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缴库。
    (四)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交纳的各项税收,因属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
有、“营、所”兼有),而以增值税为主,应由国税局系统征收,并按所收税款的预算级
次和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涉外税收,应由国税局系统征收,并按所
收税款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五)“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等属于中央与地
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缴库办法仍然按现行规定执行。
    
    
    在新的“税收缴款书”印发之前,可用原来的“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但必须
加盖明显的戳记。
[章名]五、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税收的级次、适用科目及缴库问题
    缴纳(包括清缴,下同)以前年度的产品税(不包括进口产品税)、商业批发和零售
环节的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注明中央75%、地方25%),以“一
般增值税”“项”科目缴入国库;清缴以前年度的其他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一
般营业税”“项”科目缴入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进口产品税,用“海关专用缴款书”以“进口产品增值税”“项”科
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铁道系统、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
“铁道营业税”、“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科目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和烟酒专项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
般消费税”“项”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工商统一税,根据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税转化的税种(具体适用税种
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用“税收缴款书”,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所适用的预算科目缴入国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中央资源税、盐税,应区别海洋石油资源税和其他资源税,以“资源
税”“款”有关“项”级科目分别缴入国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国有企业调节税,应区别行业和隶属关系,用“税收缴款书”以“企
业所得税类”各有关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牲畜交易税、集贸市场税收可作为补税罚款收入,上缴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
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筵席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个
人所得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其他各项预算收入,应按照“分税制”规定的各项预算收入的预算级
次,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缴纳上述收入,按照本文第四条关于预算收入缴库问题规定的范围,分别由国家税务
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
[章名]六、关于税收返还、体制上解和补助、专项拨款、专项结算等资金划拨问题
    (一)为了缩短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保证地方财政用款,
从明年1月1日起,在省级国库“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增设“预抵税收返还支出”一
个科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增设“预抵税收返还收入”一个科目。省分库编报预
算收入日报表时,按“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本日收入的“一般增值税”和“消费税”
数额的一定比例(各地的具体比例另行通知),从“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预抵税
收返还支出”科目划出,转入“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预抵税收返还收入”科目。
年终再进行清算。
    (二)对中央税收返还数大于地方原体制上解数的地区,平时原体制上解数可不再上
解中央财政,全部用于抵顶中央暂定的税收返还;然后,再按抵扣后的中央应返还数占消
费税和增值税75%的比例,作为该地区的“资金调度比例”,由省金库按此比例每日从
中央库实际收到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的收入中,转到地方库;属于中央税收返还
数小于地方原体制上解数的地区,先按核定的原体制上解数抵顶中央暂定的税收返还数,
抵顶后的差额,有关地区于每月20日前按每月的平均数上解中央财政。
    (三)对原体制补助地区、中央财政应补助地方的数额,仍按现行办法均衡补助地方;
中央财政按中央暂定的税收返还数占消费税和增值税75%的比例,作为该地区的“资金
调度比例”。由省金库按比例每日从中央金库实际收到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的收
入中,转到地方库。
    (四)中央财政确定给各地区的专项拨款补助和特殊拨款补助,按用款进度和中央资
金调度情况均衡划拨给地方财政,年度执行中如有拨款不足,可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划
拨给地方财政(也可以在办理年度财政决算时清算)。
    (五)年度终了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在办理完各项专项结算和体制结算后的2
0天内,完成双方的资金划拨工作。专项结算和体制结算收支,应作为当年的收支列入决
算。
[章名]七、其他
    (一)“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1994年预算表格”和“月报”表式
等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发。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和有关的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