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
急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请示
抄送:党中央各部委,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
、各大军区。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附件: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请示
国务院:
新的财税体制今年年初出台以来,运行基本正常,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均有较快
增长,预算执行情况比原来预料的要好。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企业欠交税款逐月增加。截至 7月底,企业欠交各项税款总额
已达×××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其中拖欠工商税×××亿元,国有企业欠
交所得税×××亿元,欠交关税和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亿元。企业欠税的不
断增加,严重妨碍了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如不采取紧急措施,不但有扩大
财政赤字的危险,而且对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经济稳定发展都将产生不利影响。为
了确保完成今年国家预算收入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
,把清理企业欠税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务求取得显著成效。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抓紧清理欠税、圆满完成国家预算收
入任务的重要意义。要树立全局观念和依法治税的观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
定清虚欠税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层层督促落实,各级财政、税务、企业主管部
门和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维护全局利益出发,密切配合,采用行政的
、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对欠税进行认真清理,保证应交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摸清企业拖欠税款的情况和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办法。
(一)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照
税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2%的滞纳金(进口环节欠税滞纳
金仍按 1%征收),逾期仍未缴纳的,要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
中强制扣缴。
(二)对因经营管理差、产品积压或外欠货款较多造成欠税的企业,各级财政、
税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要积极帮助其限产促销,清理货款,盘活资金,补交税款。
(三)对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但因补交税款后流动资金紧张的企业,银行
要优先给于流动资金贷款。
三、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目前商品交易秩序和结算纪律比较混乱
,不少企业不履行经济合同,任意拖欠货款和税款,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整顿。各级人
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克服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督促企业按期交付货款。对违
反购销合同拒不付款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仲裁并对无理拒付货款的企业处以罚款和滞
纳金。各级专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对欠税企业收回的
货款,首先要足额扣缴税款,同时要防止压票、压证和拒收税票的情况发生。
四、突出抓好重点欠税行业和重点欠税企业的问题。
(一)抓住重点进行清理。今年欠税较多的主要是烟草、电力、石油,石化等行
业,所欠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等。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各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按照两套税务机构税收征管范围,
分别抓好各自的清理欠税工作。属于欠交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由国家税务
局负责;属于欠交地方税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欠税大户和重点税源户的清欠工
作实行责任制,分别落实到人,实行清欠目标管理,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欠税大
户和重点税源户,可在银行建立“税款过渡专户”,企业收回的货款按一定比例划入
专户,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对既有财政拨补或退税、又有欠税的企业和部门,可采取
转帐方式抵补欠税。各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的检查,强化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和消费税的征管,严格禁止擅自减免税;对欠交的税款,要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抓紧
进行清理。
(二)建立清理欠税跟踪反馈制度。从 9月份起,各省(区、市)的财政、税务
、企业主管部门及海关,要按月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管报送企业欠交各
项税款的情况和清理收回情况,既要有数字,也要有分析,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
对策。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积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对清理欠税工作进行指导。
(三)各级银行和银行经收处收到企业上缴的款项,要于当日划转到国库支库,
支库、中心支库和分库要在收纳预算收入的当日办理库款报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延压
、占用或拒收税款。
五、强化税收管理,坚持依法征税。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
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51号)的要求,把清理企业欠极以及清理收缴企业
欠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作为今年财税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
都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单位都必须
制定有效的补税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补交税款。各级税务机构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把清理欠税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运用法律手段
加强征管工作。对那些屡催无效甚至抗税不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
任。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