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健全和规范纳税申报和会计报表报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两则”、“两制”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规定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表种类和使用
我分局现有纳税申报表八种,包括: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二);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按税种分别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无填写申报表的税种,在申报时填写在《纳税申报表》空格栏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应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应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应单独填写在《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上。
(三)纳税申报表所需提供资料
纳税人须持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报表要求见下述条款)及分局要求的有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的申报征收窗口申报。
1、纳税人按月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月度会计报表一式一份。
2、纳税人除月报外,按季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按半年报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按年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项目调整表》、《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一式三份及年度会计报表一式一份。
3、外地建安及门征窗申报要求
(1)外地建筑安装企业持《建筑工程款收入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建筑工程纳税记录表》一式二份,有关部门审核项目决算(结算)表一份及银行支票、公章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临时需开具发票时,应随带经营单位证明、有关劳务协议、租赁合同及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提出开票申请。
(3)户管企业临时需开具发票时,持《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有关劳务协议、租赁合同或单位证明在所属申报窗口申报缴税后在门征窗口开具发票。
4、纳税人办理缓缴申报的,还需报送经审批的《缓交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5、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的,还需在纳税申报表内注明减免税文号及日期,并提供减免税批文复印件。
(四)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问题
1、所有纳税申报表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会计主管、办税人员章。
2、表内有关项目都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没有数据的栏目必须注销。
3、《纳税申报表》中营业税“征收项目”栏必须根据营业税税目和子目填写。如从事餐饮业的纳税人,应填写“服务业―饮食业”,不同子目均应分别填写。其它税费的“征收项目”栏可以不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中的“税率”栏,必须按税法及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写。
(五)纳税申报期限
序号
税 种
申报纳税期限
1
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粮食补偿金、中方职工价格补贴
次月十日内申报缴纳
2
企业所得税、水利基金
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3
个人所得税
次月七日内申报缴纳,按半年税额
4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年三月、九月十日内申报缴纳,个别税额较小的单位可在每年三月一次性解缴全年税款。
5
车船使用税
每年三月十日内申报缴纳
6
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7
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应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8
农林特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缴纳
9
残疾人保障金
企业单位每年三月十日内缴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凭交款通知书于每年3月底之前缴纳
10
兵役优待金
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十日
备注:纳税申报期限最后一天如遇节、休、假日的可以顺延
(六)法律责任
按照《征管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会计报表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凡在我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内、外资企业和向我分局购买发票、收据并有经营所得、其他所得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者必须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
(二)市属各内、外资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制定分行业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按所属行业分别编制和报送;省、部属企业应分别按各行业系统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编制和报送,同时应增报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用不着编制和报送报表,同时应增报服务行业损益表和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对经批准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一律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报送合并后的会计报表。
(三)会计报表一律按企业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报送,月份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等,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和其他附表。
(四)会计报表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期限上报我分局。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连同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带征企业可用12月份会计报表和有关税务资料代替年报报送。
(五)各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纳税编码、联系电话、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六)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列到“分”。
(七)采用计算机记帐的企事业单位,经我分局批准后,允许报送其自制的会计报表,但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应符合上述第三点要求。
(八)对临时发生经营收入及只缴纳车船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暂不报送会计报表。
(九)市属各内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可向我分局征收大厅“文书受理”窗口或一楼商务中心领购,市属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可向宁波市永德会计师事务所(解放南路333弄陈家巷4号101室)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