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7]113号  2007-05-11  全文失效
 
 

 注: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局贯彻落实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
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经济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
定期定额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等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以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完善措施,强化个体税源管理
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比如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对比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铲除征管死角和盲区。二要进一步强化个体建账工作,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要求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三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要落实逐笔开票制度、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完善验旧售新工作等措施,强化纳税人的发票使用责任意识,提高其依法用票的自觉性。一旦发现有非法买卖、转借、代开发票行为的,应予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秩序。四要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个体税收税源零星分散,各地应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大力组织实施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五要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实行个体定额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在开展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时,既要正确运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要强化监管,充分利用日常管理、民主评议、发票监控、税务稽查等渠道掌握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积极实施纳税评估,合理核定或调整其定额,努力缩小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额或所得额之间的差距,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各县(市)区局应按总局的要求做好典型调查户的全面调查分析工作,同一行业典型调查比例不得低于5%,并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等调查的书面记录纳入档案管理,根据典型调查户调查测定的数据,编制按行业、区域的定额参考标准,并由分管局长、征管、税源管理、税政法规和税务分局、稽查局负责人组成的“定期定额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和调整,以此作为各税务分局(所)对各个体户核定定额的依据。
二、业务问题处理
(一)共管户定额核定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原则,合理配置现有的税收征管力量,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有效运用科学的定额管理方法和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信息,加强和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为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国地税共管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可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产生。对经调查后认为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畸低或畸高的,地税机关应作调整。对新办户,国税部门尚未核定定额的,地税部门可先核定定额并执行。
(二)定额执行期问题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一般为一年,遇有国家税收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为平衡申报受理工作量,各地可视管户情况,分行业分月确定定额执行期的起止期。
国地税共管户定额调整周期可与国税部门调整定额周期保持一致。
(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有关问题
1、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2、核定定额
税务分局(所)根据定期定额户提交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统筹开展定额的调查工作,收集纳税人的征管数据和有关信息,填制详细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3、定额公示
税务分局(所)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同时明确公示意见采集渠道(如公示意见征求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4、定额审批
税务人员应充分收集定额公示意见和利用日常征管信息及时提出定额调整建议,通过分局(所)民主评议会议,确定各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上报县(市)、区局审批。
5、通知送达
税务分局(所)根据定额审批意见,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
税务分局(所)将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通知》规定的原则范围内通过地税网站或办税服务厅等进行公布。
(四)简易申报问题
经批准采用简易申报方式纳税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实行电子扣税,以征代报的申报征收方式。各地要指定简易申报缴税的相关制度,签订简易申报代扣税款协议书,载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存款余额不足致使当期应缴税款未及时扣缴入库,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五)申报期限问题
定期定额户应当与定期执行期结束之日起45日内,以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对不按期申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进行催报催缴,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超定额税款征收有关问题
1、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补交税款。
2、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向相应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七)定额调整问题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含)以上的,应当提请税务分局(所)重新核定定额,税务分局(所)应当根据《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税务分局(所)发现一定使其(连续三个月)使用发票金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信息或同级国税机关的核定情况、税源管理过程中调查的纳税人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20%(含)等信息的,应当根据《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如税率变化涉及行业税额的变化)、同级国税机关调整及税源管理环节的调查分析某行业需要整体调整的情况下,可通过调整行业定额标准、税种设置等对定额进行批量调整。
(八)定额调整通知送达问题
定期定额户一个定额执行期完毕前应予重新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九)举证问题
纳税人对核定定额有争议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需提供的证据应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十)简并征期问题
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或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地税机关可依法予以简并征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局自定。
(十一)停、复业问题
定期定额户当月申请停业未达到15天的,定额仍按全额征收。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实际经营天数折算征收。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在纳税人停业期间,税务分局(所)要定期实地核查。如发现虚假停业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正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局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