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罚款代收代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财政综[1999]460号  1999-09-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工商银行各代理支库,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等文件规定,现以我市实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办法

    1、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罚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所处的罚款,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一律实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代缴。

2、罚款代收机构的确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罚机关所处的罚款,由当地财政会同当地人民银行指定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原则上应设置在商业银行分理处以上对公营业机构。

代收机构分为一级代收行和二级代收行,一级代收行是指其代收的罚款直接上划至当地国库,二级代收行是指其代收的罚款必须通过指定的一级代收行划转,由该一级代收行汇总后上划当地国库。行政机关与一级代收行之间应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一),并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3、当场收缴罚款的缴付。除上述实行代收代缴的罚款外,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和第六章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实行当场收缴的罚款,执罚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代收机构。

4、各级行政机关对其所处罚的所有罚没收入,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缴管理制度,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同时理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建立罚没收入台帐、工作报告等制度。

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规定。执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各自的执法权限和范围印制“***单位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处罚决定书号码、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处罚金额、缴款期限、处罚决定日期、执罚单位和经办人(执罚单位盖章)以及收缴罚款的方式、代收机构名称、户名(户名统一为“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每日3%的罚款。“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处罚决定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执政机关留存归档;第二联付款凭证联,作为被罚单位或个人缴付罚款的付款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凭证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通知代收机构收缴罚款。代收机构收到罚款后,作为代收罚款收据第二联(存根)的附件,作收入凭证留存;第四联(备查联),由行政机关留作备查。

6、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执罚单位所处理的罚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和财政部驻宁波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发的《宁波市罚款代收代缴业务核算暂行办法》(甬银发[1999]113号)文件执行。

二、票据的使用和填制

    1、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代收机构应统一使用“宁波市代收罚款收据”,行政机关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统一使用“宁波市罚没款收据”、“宁波市当场处罚决定书”(代定额罚款收据),代收机构和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罚没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票据管理。代收罚款收据由一级代收行集中统一领用,第一次领用前须持单位介绍信和行政罚款代收协议指定专人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罚没票据准领证》,今后每次领用时须持证认领。代收机构对代收罚款收据应视同银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核销。

2、“缴款书”的领用。“缴款书”由一级代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领用时须持《罚没票据准领证》。

3、代收罚款票据的填制。“收款日期”栏填写收到款项的当日日期,“行政机关”栏填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全称,“处罚决定书号码”栏填写加行政机关编码的处罚决定书号,“交款单位”栏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人,“加收罚款金额”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金额按逾期缴款天数每天加收3%计算(到期遇节假日顺延)。“备注”栏填写罚款科目名称。

4、“缴款书”的填制。“财政机关”栏按缴入中央或地方财政的不同级次,分别填写财政部或各级财政部门名称,“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或地方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分(支)库全称,缴款单位的“全称”栏填写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或缴款行政机关全称,“开户银行”栏填写一级代收行的名称,“预算科目名称”栏填写不同罚没收入科目名称。

三、银行帐务核算

    1、科目使用和帐户设置。代收行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算收入(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专户核算。对同一家代收行代收两种以上罚款的,应严格区分不同种类的罚款分别设置帐户核算。被指定的一级代收行,还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汇总户)”。

2、代收行的帐户核算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做到手续完备、操作规范、核算准确、报解及时。

代收行临柜人员接到缴款人递交的处罚决定书后,先审核确定该处罚决定书是否为本行代收的罚款收入,然后根据处罚决定书上所列事项和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填制“代收罚款收据”(一式四联)。

对于缴款人以现金缴纳的,临柜人员凭已收妥的“现金缴款单”,在已填制的“代收罚款收据”上加盖代收行业务公章,将第一联(收据联)和第三联(回执联)退缴款人,第二联(存根联)作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报查联)专夹保管。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

对于缴款人以代收行开户的转帐方式缴纳的,临柜人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审核无误后,填制“代收罚款收据”。会计分录为:

借:企业存款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

对缴款人以非代收行开户的转帐方式缴纳的,临柜人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审核无误,经提出票据交换收妥抵用后,出具临时代收凭证,由缴款人于10日内到代收银行换开“代收罚款收据”,如超出10日,代收行填制“代收罚款收据”后,将收据和回执联送行政机关。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交换税款暂收

借:其它应付款――交换税款暂收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

未经收妥抵用,不得在“代收罚款收据”上加盖业务公章。

若遇第三人使用自己的款项代被处罚人缴款的,必须出示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的确认书,代收行方予受理,并将确认书作贷方传票附件。

3、二级代收行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应在收纳罚款后的次日上午前,将“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余额附相应专夹保管的“代收罚款收据”第四联,扫数上划指定的一级代收行。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

贷:中央银行存款或辖内往来

指定的一级代收行收到下级代收行上解罚款和“代收罚款收据”第四联后,“代收罚款收据”第四联专夹保管,待核销票据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银行存款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汇总户)

4、缴库时“缴款书”的处理。当日营业结束之前,一级代收行应根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不同代收罚款专户,按其当日帐户余额数分别填列“缴款书”,具体填制方法见本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填制后在“缴款书”各联上加盖代收行业务公章。

5、报解清单的编制。当日营业结束之前,一级代收行应根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不同代收罚款所属科目和已埴列的“缴款书”,分别编制一式五份“地方预算收入报解清单”。

6、罚款收入的上划。次日第一班交换,一级代收行将四份“地方预算收入报解清单”连同“缴款书”的第一联(报查联),第四联(收款凭证联)、第五联(回执联)通过同城交换上划当地国库。“缴款书”第三联(付款凭证联)和一联报解清单作借方传票的附件。“缴款书”第二联(收据联)专夹保管。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或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汇总户)

贷:中央银行存款

四、帐户的核对和手续费支付

    1、已交罚款证明的办理。被处罚人缴款后“代收罚款收据”遗失,被处罚人应持合法有效的证明和有效的原始单据,到原缴款代收行补办已交罚款证明,代收行应给予方便,出具足以证明已缴纳罚款的书证明,但不得再开具“”代收罚款收据。

2、处罚差错的处理。凡错缴或多缴的罚款,以及行政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须须办理退付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当地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当地国库中退付,代收行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冲退。

3、每月终了后,一及代收行应编制“待结算财政款项”分户的对帐单,于次月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上报当地国库。

4、每月终了后,一级代收行应将专夹保管的“缴款书”第二联,分不同的行政机关加封,于次月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用专递的形式寄送相应的行政机关。

5、每月终了后,一级代收行应将专夹保管的“代收罚款收据”第四联分单位加封装订,于次月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算销手续,同时认领新票据。

6每月终了后,一级代收行将上月代收并缴入国库的各项罚款分罚款单位、罚款科目汇总,编制“代收罚没收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于次月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送当地财政部门核对。

7、各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代收罚没收入汇总表”审核无误后,根据代收行缴入同级国库的罚款总额的0.5%比例,按季支付手续费给一级代收行,一级代收行与二级代收行手续费分配比例自行协商。

8、代收行开设的“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或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汇总户),其核算的代收罚款应于当日最迟于次日上划,但月末日必须扫数上划,且月平均报解比例不得超过1:1.43(报解比例的计算方法是:月平均报解比例=该帐户借方余额月积数/该帐户借方发生额月累计)。若代收行延解积压的则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实施意见》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关罚款收缴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1、行政罚款代收行申办表

          2、代收罚没收入汇总表(表样)

          3、1999年罚没收入预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