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函[2009]6号  2009-01-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若干具体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执行。对海关已经实行电子化手册管理的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凭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手册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货物出口后,凭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合同结案表(打印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办理核销手续。不再提供纸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经发生的电子化手册管理的进料加工业务,按通知要求履行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