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裁剪式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5〕370号  2005-11-1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裁剪式普通发票自去年启用以来,有效地制止了一些不法纳税人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但最近从稽查部门查处的涉税案件中发现,一些纳税人为达到偷税目的,采取使用假发票或假发票联调换真发票联装订在已开具发票中,或裁补发票联裁剪券等手法,逃避税务机关查验,以此进行虚假申报。为此,市局要求各单位加强对裁剪式普通发票领购、验旧、使用管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发票发售环节的验旧工作。发售发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除首次购票外,纳税人每次购买新票时,必须将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裁剪券交税务机关查验。税务机关发票发售岗位不仅要查验已开票份数、号码与所售出票份数、号码之间的领、用、存逻辑关系,而且要查验发票联裁剪券的真假(查验方法可采用比较法,即真票与被查验的发票比对,查验纸质、水印是否一致,05年版发票可将发票联裁剪券放在验钞机的紫外光下照射,查看红色荧光纤维是否显示出红色荧光反映;无色荧光纤维是否显示出白色荧光反映),以及是否存在裁补情况,如有疑点应暂停发售新发票,并立即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探索建立发票管理预警机制。各单位要依托信息化,定期检索购买万元版裁剪式发票数量较大的纳税人,分析其购买的发票可开具金额与申报的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对申报的平均每份普通发票开具额明显低于行业平均值或购票次数较多等情形的,应责成税收管理员实施跟踪调查。对有偷税或使用假发票嫌疑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月均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低于10万元的纳税人,应改为准购千元版裁剪式发票。
   三、开展一次普通发票管理情况的调查,市局已将应调查的纳税人名单放在市局FTP/征管处/普通发票调查文件夹内。 
 (一)调查内容:纳税人是否存在使用假发票,采用裁补发票联裁剪券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开票销售额不如实申报纳税等违法行为。
 (二)调查方法:采取实物查验、发函调查和实际开票销售额与纳税人申报开票销售额进行比对。
 (三)工作要求:各单位应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同时,应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要在接到其他税务机关签发的发票调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复函答复。市局对调查工作将进行跟踪检查,请各单位分2次向市局上报调查情况统计表,第1次上报时间为2005年12月15日前,第2次上报时间为2006年1月15日前。调查情况统计表放在市局FTP/征管处/普通发票调查文件夹内,请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