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建城[1998]第86号  1998-04-21  全文有效
 
 
    近年来,出租汽车行业得到迅速发展,方便了市民出行,促进了经济发
展。由于出租汽车都是单车运营,给行业管理和税收管理都带来很大的难度。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加强税收监控,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服
务水平,决定在大中城市出租汽车行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 税控计价器是具有可靠存储和显示运营数据并可自动打印发票的计
价器。税控计器的技术标准除必须符合国家出租汽车计价器统一标准外,还
应具有税控和自动打印发票的功能。
    二、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承运人,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打
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严禁私自拆装、改动税控计价器。
    三、出租汽车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
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为单联式。主要内容包括:车号、乘车日期、上下车
时间、里程、单价、等候时间、金额、监督电话等。专用发票名称为"××市
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采用普通发票统一仿伪措施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
发票号码。在发票下方套印当地客运管理部门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是出租
汽车使用的合法凭证,严禁私印、伪造、倒卖。
     四、出租汽车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客运管理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按
期报送运营数据并办理纳税事宜。
    五、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由客运管理、技术监督、
税务部门分别按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当地的技术监督、客运管理、税务部门共同确
定。
    七、税控计价器的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销售、使用及周期检
定和修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施可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广的步骤,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当地客运
管理、技  术监督、税务部门共同制定。
    九、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是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
护乘客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的有力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客运管理
)、技术监督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完善各项管
理制度,共同做好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

                          199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