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
财综[1983]第13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最近,有的省、市、自治区询问能否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
公款的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为了防止各种经济犯罪分子在退赃、罚款、补税时钻空子,逃避交出现金和物资,
原则上不准以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但经主管机关审查,对确实没有现金和实物
用来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的,报经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同意批准后,可以用国库券抵
缴。各单位在收回抵缴的国库券时,要开给收据。补税部分开给罚款、滞纳金收据,注明
抵缴税种和税额。
    过去职工借欠的公款,原则上应当归还现金,但对调离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职工,确实
拿不出现金归还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以用国库券抵还所欠公款。
    二、各单位收回抵缴、抵还的国库券,一律不提前兑付。其中,抵缴赃款、罚款、补
税的国库券,只按国库券票面金额计算,不算利息。职工抵还借欠公款的国库券,可连同
已到期的利息一并计算折还。利息按发行年度的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利率计算,满一年的算
一年利息,不满一年的不算利息。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收回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国库券,由本单位自行保
存,到期兑取本息。在会计帐务上,一面核销职工欠款,一面增加库存国库券。
    四、各单位收回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国库券,一律送当地人民银行作无偿上缴处
理。收回单位凭人民银行盖章的“国库券无偿上缴单”收据联结案。
    五、各单位向当地经收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以及单设农行县
支行,县以下处、所不办这项工作)。无偿上缴国库券时,应先填写“国库券上缴单”(表
式附后),列明国库券发行年份、券别额、经收性质(如抵赃款、抵罚款等),填写一式
三份,分别加盖公章,连同国库券一并送经收银行。
    六、经收银行对国库券无偿上缴及销毁的处理。
    1.经收银行对“国库券无偿上缴单”审核无误,并将国库券点收后,在“国库券无
偿上缴单”上分别加盖行章和出纳员名章。然后将第一联(报查联)送县(区)级国库券
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第二联(收据联)退缴纳单位。第三联(存根联)经收
银行留存,作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的附件。并建立登记簿进行
记载。
    2.各经收银行对无偿上缴的国库券,必须当时打洞作废,入库保管。销毁时,并填
制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有关登记簿。比照残缺人民币销
毁手续办理。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要分别国库券年度、券别、张数、金额按年汇
总填制销毁无偿上缴国库券报告表,上报总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总行转财政部。
    七、各上缴单位送缴国库券以后,如因案情改变需要退还时,一律不退债券,应由原
上缴单位和原批准财政、税务机关研究提出意见,报财政部研究处理。
    八、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充公的国库券,均送当地人民银行比照上述无
偿上缴手续处理,任何单位都不得留存。
    附:国库券无偿上缴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