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2]第102号  1992-10-02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税发〔1992〕137号《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
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将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个体及个人入股的部分,下同)组
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
区,此项收入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
地方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为简化手续,此项收入平时暂作中央
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和股息收入,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中央投资的作为中央预算
收入;地方投资的作为地方预算收入。
    二、关于结算问题
    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决
算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名单及其缴
纳的“所得税”数额(并附影印的“缴款书”)和投资比例,经我部财改司审核后,由中
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
    三、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2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十七类“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类”一个“类”,
“类”下设置第254款“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
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55款“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属企、
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56款“中央和地方股份制
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
目。
    在“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159款之二“股份制企业国家股股利收入”一个
“款”。款下设置第1项“中央股利收入”,中央投资的红利和股息收入,适用本科目;
第2项“地方股利收入”,地方投资的红利和股息收入,适用本科目。
    四、关于缴库问题
    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库手续,由各级税务机关比照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缴库手续
办理。
    股份制企业红利和股息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使用“一般缴款书”根
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