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国办发[1988]第58号
1988-03-17
全文有效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批发扣税
是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有
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章名]附件: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1983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
对个体商贩和一部分集体商业零售企业,实行了在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税的
办法。几年来,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代扣单位和税务机
关的共同努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这一办法有效地制止了偷税漏税,平衡了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扣税前个体商贩纳税
普遍严重不足,一般不到应征税额的1/3,出现国营商业按规定纳税,而个体商贩大量
漏税,以致税收负担不平,冲击了国营商业的合法经营。实行批发扣税后,据一些地区调
查,个体商贩缴纳税款平均达到应纳税额的60%-70%左右。批发扣税较好地解决了
对个体商贩无法查实征税的问题,使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零售企业在税收负担上大体趋
于平衡,从而有利于各类企业间的平等竞争。通过批发扣税,使来自个体商贩的税收成倍
增长。
目前,个体商贩已超过千万户,在短期内不可能做到全部建帐建制,查实征税。在这
种情况下,实行源泉控制,在供货环节代扣代缴零售营业税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好办法。但
是,一段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
益擅自停止执行批发扣税;一些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为了拉生意,不
按规定扣税;有些税务机关监督检查不严,处罚不力,造成一些漏洞。对这些问题,如不
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给个体商贩造成偷税漏税的可乘之机。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商
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必须进一步加强批发扣税工作。为引,提出
以下意见:
一、批发扣税是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
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批发扣税
工作的领导。凡擅自停止扣税的地区,要立即纠正过来;对于管理偏松的地区,要组织有
关部门认真研究,加以改进。
二、一切经营批发业务的工业、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批发扣税
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营业税义务,不得以不扣税作为招揽生意的手段。对不按规定履行
代扣义务的,一律按偷税漏税处理,除责令其补缴应代扣的税款外,还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批发扣税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批发扣
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玩忽职守或徇私情,导致漏扣税款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部门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88年8月29日
是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有
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章名]附件: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1983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
对个体商贩和一部分集体商业零售企业,实行了在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税的
办法。几年来,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代扣单位和税务机
关的共同努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这一办法有效地制止了偷税漏税,平衡了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扣税前个体商贩纳税
普遍严重不足,一般不到应征税额的1/3,出现国营商业按规定纳税,而个体商贩大量
漏税,以致税收负担不平,冲击了国营商业的合法经营。实行批发扣税后,据一些地区调
查,个体商贩缴纳税款平均达到应纳税额的60%-70%左右。批发扣税较好地解决了
对个体商贩无法查实征税的问题,使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零售企业在税收负担上大体趋
于平衡,从而有利于各类企业间的平等竞争。通过批发扣税,使来自个体商贩的税收成倍
增长。
目前,个体商贩已超过千万户,在短期内不可能做到全部建帐建制,查实征税。在这
种情况下,实行源泉控制,在供货环节代扣代缴零售营业税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好办法。但
是,一段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
益擅自停止执行批发扣税;一些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为了拉生意,不
按规定扣税;有些税务机关监督检查不严,处罚不力,造成一些漏洞。对这些问题,如不
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给个体商贩造成偷税漏税的可乘之机。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商
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必须进一步加强批发扣税工作。为引,提出
以下意见:
一、批发扣税是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
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批发扣税
工作的领导。凡擅自停止扣税的地区,要立即纠正过来;对于管理偏松的地区,要组织有
关部门认真研究,加以改进。
二、一切经营批发业务的工业、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批发扣税
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营业税义务,不得以不扣税作为招揽生意的手段。对不按规定履行
代扣义务的,一律按偷税漏税处理,除责令其补缴应代扣的税款外,还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批发扣税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批发扣
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玩忽职守或徇私情,导致漏扣税款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部门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8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