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书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93号
1995-11-15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求》(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丽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书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