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不详
1997-09-09
全文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
请示(苏地税函〔1997〕001号)收悉。 经征得最高人
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
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请示(苏地税函〔1997〕001号)收悉。 经征得最高人
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
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