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09号  2000-12-11  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各类欠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明确如下:

 

    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发生各类呆账税金时,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借记“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二)发生某类呆账税金转为另一类呆账税金的,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进行转账。

    (三)关停企业因各种原因恢复生产,其不足三年的呆账税金转为往年陈欠,借记“待征”类科目(往年陈欠),贷记“待清理呆帐税金”(关停企业呆账税金)。

    (四)清回呆账税金的,不再从“待征”类科目过渡,直接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转

入“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借记“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贷记“待清理呆

账税金”科目。

    (五)改组企业发生以期初存货和留抵进项税额抵顶呆账税金的,借记“应征”类科目,

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二、关于“待征”类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批准缓征税款时,根据批准书作“缓征税款”增加的账务处理;发生呆账税金转待

征税金和某类待征税金转另一类待征税金时,由税收会计直接填制记帐凭证作帐务处理。

    (二)改组企业发生以期初存货和留抵进项税额抵顶待征税金的,借记“应征”类科目,

贷记“待征”类科目。

    三、关于“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的账务处理

    由于入库单位可以直接依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作核销死欠的账务处理,不再需要

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过渡,因此,各核算单位对于核销的欠税,应直接借记“损失税

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或“待征”类科目;对于核销的滞纳金,

应借记“损失税金核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

    四、关于“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方法

    (一)“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的账页设置办法为:按滞欠户设账页、按每笔欠税设多

栏,多栏前设“日期”、“摘要”和“滞纳天数”三栏,作为每笔欠税登记的通用栏;每笔欠

税下再分设“欠税额”、“应收滞纳金”两小栏反映。

    (二)各栏登记方法为:

    “日期”栏,登记欠税发生日期、征收、核销日期和结账日期。    “摘要”栏,登记

欠税发生、征收、核销等摘要情况。

    “滞纳天数”栏,登记欠税发生至征收、核销或结账时的滞纳天数。

    “欠税额”栏,发生欠税用蓝字登记,征收或核销用红字登记,期末红篮数字相冲后的

差额为欠税余额。

    “应收滞纳金”栏,平时只登记已征收和已核销的滞纳金(用红字),期末结账时登记欠

税余额的未缴滞纳金(用蓝字)。

    五、关于“上解凭证汇总单”的编制

    (一)由于入库单位可以直接依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记帐。因此,应删掉“上解凭

证汇总单”中的“经清算依法注销欠税数”栏。

    (二)为便于入库单位核算,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上解凭证汇总单”,应

在横栏“待处理损失税金”后增设“呆帐转陈欠数”栏。

    (三)为便于入库单位分类核算呆账税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上解凭证汇

总单”,应对“上解税金数”栏作如下修改:删掉原“其中:收回呆账税金数”栏,重新按

“征收关停企业呆账税金”、“征收空壳企业呆账税金”、“征收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征收

其他呆账税金”、“征收非呆账税金”设栏。

    修改后的“上解凭证汇总单”格式附后。

    六、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

    入库单位会计报表的各类待征税金数和应缴未缴滞纳金数,应根据下属上解单位和混合

业务单位上报的各类待征税金数和应缴未缴滞纳金数分别汇总填列。

    附件:上解凭证汇总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