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甬财政会[2005] 974号  2006-01-0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5]4号)以及《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会[2005]280号),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市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于2006年4月起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换证时间
   换证时间于2006年4月起至2006年12月底止。
   三、换证程序和提供的资料
   1、换证程序
   ⑴ 现已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应如实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持有由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工作单位属企业单位的,则在换证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各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工作单位属于宁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则到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⑵ 无工作单位或未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填写好《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后,直接到户籍或居住地的县(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包括持有原由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2、换证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 《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⑵ 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⑶ 近期同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
   ⑷ 学历(或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学历(或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⑸ 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已调换工作单位,但还未办理调转登记的,属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需提供新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不属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还需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转移证明。
   四、换证要求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要安排好必需的人力、物力,配备好必要的工作设备,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换证工作开始前,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换证工作的起讫时间和要求,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换证工作。
   2、要将换证工作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相结合,对没有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要求先补继续教育后换证。对已在会计岗位,没有按规定办理注册和变更手续的,要求在换证时给予补办。
   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5]186号),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本工本费20元。
   五、过渡办法
   对符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新申领人员(包括外地新调入人员),为了减少换证手续,在换证工作开始前,暂时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证明暨证书领取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2),待换证工作开始后,凭《通知单》直接换取新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知单》在有效期内,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其他说明
   在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我市将启用全市联网的网络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要求各县(市)、区在换证工作开始前,必须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场所配置宁波市财政税务局内部网络系统。另外,为了提高换证和发证效率,各县(市)、区可以设置多个终端设备同时办理新证换发证手续,因此各地应配备好相应的办证设备(电脑和专用证书打印机等)。
   新版网络软件使用前,市局将适时组织专门的培训。
   附件: 1、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略)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证明暨证书领取通知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