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部分行业调查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141号  1999-03-1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发挥营业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开辟新的税源,总局决定对有关行业进行专项调查。现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调查金融机构往来、体育业、娱乐业、企业产权转让、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

    二、调查内容

    (一)金融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占其按现行规定应纳营业税的收入的比重有多大。金融机构中,有哪些可以从事贷款业务,有哪些不能从事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的往来收入中,有哪些来自于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哪些来自于不能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两者各占多大比重,在财务上能否划分清楚。

    (二)目前各体育组织(如体育俱乐部等)都从事哪些体育活动和经营活动,取得哪些收入。有哪些部门(如各专业体育协会等)举办体育活动,取得哪些收入(如电视转播费、体育比赛赞助收入、广告收入、冠名权收入等),举办者取得的收入如何分配。

各种体育组织和专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单位举办各种体育活动的收入应当按什么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三)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项目,目前的收费水平、盈利情况如何。其主要服务对象属于什么阶层,与前几年相比有什么变化。此外,美容、桑拿、按摩以及其他应属于高消费的业务,其收费水平、盈利情况如何,其主要服务对象属于什么阶层。从事娱乐业以及美容、桑拿、按摩以及其他高消费业务的纳税人中,实行定额征税的户数占多大比重。哪些项目应从现行“娱乐业”的征税范围中剔除,哪些项目应当并入“娱乐业”税目,如何进行解释,新项目的税率又如何确定。现行“娱乐业”税目这一名称是否妥当,如需改动,宜以哪个名称取代,如“高档消费”、“特种消费”或其他名称。

    (四)目前企业的产权转让有哪些形式,如合并、兼并、承包、租赁及其他,转让过程中有什么收入、收入额有多大,转让者取得的转让收入如何使用。各种类型的产权转让收入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

    (五)除现行“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外,还有哪些项目应纳入“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中,如何进行注释。

    三、调查要求

    调查结果请于1999年6月底前报告总局。报告的情况要清楚,意见要明确,论据要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