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169号  2005-08-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根据我市旅游业实际经营情况,市局在广泛征求旅游业主管部门,旅游企业及基层税收征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 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把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营业税“服务业一一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五条 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
    第六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 ×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旅游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旅游业营业额为旅游全部收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其计算公式:
营业额=全部旅游费 一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八条 全部旅游费,是指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包括向旅游者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收取旅游费时,必须向旅游者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旅游业专用发票。
(三)旅游企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折让的,如果旅游费与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以折扣后的旅游费为营业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四)各景点返还给各旅游公司的奖励款,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收取的旅游费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保险费和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一)房费、餐费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费用。
(二)门票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用于游览等门票的支出。
(三)交通费是指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各种客票费、机场建设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等。
(四)接团费是指按旅游合同或协议支付给接团旅游企业的费用。
    第十条 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等,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准予扣除项目必须以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作为依据。
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旅游企业不同的会计核算情况,确定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方式:
(一)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游企业,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程序确定。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旅游企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四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企业机构所在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