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8号
2004-09-03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及其各种文书样式(见
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税务司),
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