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的规定,本法规中部分作如下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案件系统”,即原“税务稽查案件
管理信息系统”)已于今年6月在全国各级国家税务局开通运行。为保证系统正常运
行,提高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该系统对税收检举案件处理过程的监督作用,
统一规范工作流程,现通知如下:
一、“案件系统”依托金税工程系统网络实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税务
局稽查局、地(市)税务局稽查局、县(区)税务局稽查局四级检举案件信
息管理。上级税务局稽查局通过“案件系统”对下级税务局稽查局受理、查
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案件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
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同级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该系统的日
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三、“案件系统”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处理、审批和案件转办的日常工
作流程上设置了“举报业务人员”、“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分管举报工作),
“税务局局长”(分管稽查工作)职责岗位。
各级税务局应依照上述职责岗位配置相关机构和人员。即:省、地(市)税务局
稽查局举报中心设主任一人,专职工作人员一至二人;县(区)税务局
稽查局也应有人具体负责案件举报工作,以确保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正常
运转。
四、“税务局局长”负责审批重大、督办、下级呈报案件,并依据《税务违法案
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奖金进行审批。
五、“稽查局局长”负责审批上级批转、呈报上级、下级呈报案件和无价值检举
案件,并依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奖金进行审批。
六、“举报中心主任”负责审核、呈报、管理案件及其它事项。
七、“举报业务人员”负责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审核、
跟踪、上报、通报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统计、分析检举案件的数据情况;负责导入
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及各地使用的其他征管系统)中检举类案件的企
业基本信息、结案信息、税款(含滞纳金、罚款)入库信息等其它工作。
八、对受理的检举案件,应在7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案件系统”、提出处理意
见,并按领导审批意见将案件分配到相应的部门。对由本级直接查处的检举案件以及
转出案件,由负责该案件跟踪的举报业务人员在系统内制作纸质函件,送相关单位或
部门;对转下级税务机关的案件通过“案件系统”发送;对跨省、跨地区税
务局系统的案件,需呈报上一级举报中心,由其通过“案件系统”转发。
本级直接查处的案件结案后,稽查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将案件结案报告和执行报告
转交本级举报中心,受理该案件的举报业务人员据此在“案件系统”中作结案登记,
制作结案报告,并根据实际入库情况即时进行入库登记,制作入库附表。
九、对未能如期结案的督办案件,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举报中心发出延时请示或制
作阶段性报告;超期未请示或上报的,上级举报中心将生成并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
十、检举案件的计奖由结案地的举报中心完成分类、呈报上级审批和举报奖金发
放的处理工作。
十一、各类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受理、查处情况统计汇总报表由省级稽查局举报中
心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按月生成备查。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完成全国报表的汇
总。
十二、同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对“案件系统”内的数据定期做备份,
具体期限自行掌握,以防数据丢失。
十三、“案件系统”具有前后台三个层次的操作密码:1.服务器开机和操作系
统登录密码;2.Oracle数据库管理员密码;3.案件管理系统的超级管理员密码、
用户登录密码。三层密码在不同层次涉及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其中1、2及第3层
次密码中的系统超级管理员密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稽
查局举报中心掌握,第3层次密码中的用户登录密码由各级稽查局的举报业务人员自
己掌握。
十四、各地行政区划有发生变更的,应立即将变更情况以电子和纸质信息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切实加强
领导,做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及时上报存在的问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