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67号  2004-12-31  全文有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的规定,本法规中部分作如下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案件系统”,即原“税务稽查案件
管理信息系统”)已于今年6月在全国各级国家税务局开通运行。为保证系统正常运
行,提高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该系统对税收检举案件处理过程的监督作用,
统一规范工作流程,现通知如下:
一、“案件系统”依托金税工程系统网络实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税务
局稽查局、地(市)税务局稽查局、县(区)税务局稽查局四级检举案件信
息管理。上级税务局稽查局通过“案件系统”对下级税务局稽查局受理、查
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案件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
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同级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该系统的日
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三、“案件系统”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处理、审批和案件转办的日常工
作流程上设置了“举报业务人员”、“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分管举报工作),
“税务局局长”(分管稽查工作)职责岗位。
各级税务局应依照上述职责岗位配置相关机构和人员。即:省、地(市)税务局

稽查局举报中心设主任一人,专职工作人员一至二人;县(区)税务局
稽查局也应有人具体负责案件举报工作,以确保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正常
运转。

四、“税务局局长”负责审批重大、督办、下级呈报案件,并依据《税务违法案
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奖金进行审批。
五、“稽查局局长”负责审批上级批转、呈报上级、下级呈报案件和无价值检举
案件,并依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奖金进行审批。
六、“举报中心主任”负责审核、呈报、管理案件及其它事项。
七、“举报业务人员”负责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审核、
跟踪、上报、通报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统计、分析检举案件的数据情况;负责导入
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及各地使用的其他征管系统)中检举类案件的企
业基本信息、结案信息、税款(含滞纳金、罚款)入库信息等其它工作。
八、对受理的检举案件,应在7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案件系统”、提出处理意
见,并按领导审批意见将案件分配到相应的部门。对由本级直接查处的检举案件以及
转出案件,由负责该案件跟踪的举报业务人员在系统内制作纸质函件,送相关单位或
部门;对转下级税务机关的案件通过“案件系统”发送;对跨省、跨地区税
务局系统的案件,需呈报上一级举报中心,由其通过“案件系统”转发。

本级直接查处的案件结案后,稽查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将案件结案报告和执行报告
转交本级举报中心,受理该案件的举报业务人员据此在“案件系统”中作结案登记,
制作结案报告,并根据实际入库情况即时进行入库登记,制作入库附表。
九、对未能如期结案的督办案件,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举报中心发出延时请示或制
作阶段性报告;超期未请示或上报的,上级举报中心将生成并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
十、检举案件的计奖由结案地的举报中心完成分类、呈报上级审批和举报奖金发
放的处理工作。
十一、各类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受理、查处情况统计汇总报表由省级稽查局举报中
心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按月生成备查。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完成全国报表的汇
总。
十二、同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对“案件系统”内的数据定期做备份,
具体期限自行掌握,以防数据丢失。

十三、“案件系统”具有前后台三个层次的操作密码:1.服务器开机和操作系
统登录密码;2.Oracle数据库管理员密码;3.案件管理系统的超级管理员密码、
用户登录密码。三层密码在不同层次涉及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其中1、2及第3层
次密码中的系统超级管理员密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稽
查局举报中心掌握,第3层次密码中的用户登录密码由各级稽查局的举报业务人员自
己掌握。

十四、各地行政区划有发生变更的,应立即将变更情况以电子和纸质信息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切实加强
领导,做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及时上报存在的问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