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联托运企业税收及行业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3]156号  2003-07-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税局、国税局、交通局、市公管处、市联托办:
    为加强联托运企业税收征管和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合法经营,促进联托运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精神,经国、地税税务机关及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联托运行业的管理,严格执行联托运企业开业审批或备案登记制度,对符合开业条件的联托运企业发给《联托运企业经营权许可证》或《报备证》,对不符合开业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充,逾期仍达不到开业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联托运企业的许可证 报备证的管理,抓好年检年审工作。
    二、各级地税税务机关对持有《联托运企业经营权许可证(报备证)》的联托运企业,经审核确认后凡符合联托运企业条件的,允许其购买<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对尚不具备联托运企业条件的,核准购买服务业发票。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指导货物联托运经营者建立健全货物托运台帐制度,规范联托运运单、台帐的记录和保管,以加强对货物托运业的日常监管,促进联托运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四、国、地税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联托运企业税收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对财务制度不全,帐目混乱,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又无正当理由的属于《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其营业税计税依据,统一确定成本利润率为10%。并按所得税征收方式征收其企业(个人)所得税。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对联托运企业抵扣发票的审核制度。联托运企业收用的抵扣发票,必须在当月按栏目列出清单,并对收用抵扣的全国联运发票和外地运输发票附发票联复印件,在次月纳税申报时连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对查帐征收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主管地税税务机关要对其进行查询,并要求企业作出合理解释,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则由税务机关调整或核定其营业税、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六、加强国、地税及交通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各级税务机关及交通主管部门对该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沟通信息,工作要互相支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和行业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处理有关问题,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七、货物联托运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服务行业,为促进联托运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国 地税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对联托运业的全面整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现有的联托运企业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行业健康发展。各级国、地税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联托运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力度,各地的征管和稽查部门应加强联系,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偷逃税问题要严查重罚,以维护联托运行业的征管秩序。
    本通知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