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8〕170号  2008-12-12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监制,发票代码为23302**00500,采用彩色纤维+无色荧光纤维无碳纸印制,联式为二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发票工本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二、目前仅限招商银行宁波市支行在办理《行程单》发售业务时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