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打印发票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1]145号  2001-08-2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提升我市城市公共服务形象,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和《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国税发[2000]198号)等文件精神,经与市公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研究决定,自2001年7月份起,在我市范围内逐步推行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打印发票,现将有关事项知道如下:
一、 发文之日起,凡出租汽车需安装或更换计价器的,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税控计价器。
二、 对市区(包括鄞县)范围内已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已于2001年7月份起更换计价器打印芯片并使用计价器打印发票,对目前尚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要求在2001年底前完成计价器的更换,并使用计价器打印发票,对今后新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一律安装税控计价器并使用计价器打印发票。自2002年1月1日起,上述地区的出租车必须统一使用计价器打印发票,一律停止使用手开发票。
三、 计价器打印发票由市局集中统一印制,打印发票为卷筒式,每卷100份,票面尺寸为4.4cm*12.7cm,采用一联一次性打印。在计价器打印发票推行初期,原手开式出租汽车发票仍可同时使用。
四、 使用计价器打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卷发票使用完后,必须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对每卷发票最后的存根信息进行粘贴,购票时必须提供存根信息粘贴簿,税务机关对其查验后方予购票。存根信息簿由用票单位和个人保存5年。
五、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计价器打印发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合作打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 在出租汽车行业推行使用计价器打印发票,要加强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部署落实,加强同技术监督、公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七、 各县(市)局可参照上述办法,与当地公管部门和技监部门联系,确定本地的实施方案,但最迟必须在2002年底前予以实施。2003年起全市出租汽车一律停止手开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统一使用打印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