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甬残联[2012]18号 甬财政社[2012]288号 甬地税三[2012]51号  2012-04-1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甬残联(201 2 317号、甬财政社[20 1 2]287号、甬地税三(2012]50号),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为切实做好当前形势T A*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 1 2年7月起,我市各级机关、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下列行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24元。
(一)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二)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含房产中介);
(四)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五)烟草生产及调拨企业;
(六)通讯运营企业(不含通讯零售服务企业)。
二、对其他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实行减半征收。即按用人单位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l2元标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我市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属地税部门实行按月征收,并实行税费同步计征。各纳税单位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正常性纳税的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企业单位按月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各级机关、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由各级残联劳服机构调查统计核准,有关单位凭残联劳服机构的交款通知书,于每年7月按年一次性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五、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可凭各级残联劳服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抵扣。

按每人每月24元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月可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600元;按每人每月12元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月可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00元。
抵扣数额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
六、地税税收户管属于市地税直属分局和海曙、江东、江北区地税局,并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所有企业单位,应于每年12月1 5日至l月20日期间,到市残联劳服中心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手续。办理抵扣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该单位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三)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及时到市残联劳服中心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手续。当月办理抵扣,次月开始按月抵扣。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人数变动的,应及时到市残联劳服机构办理抵扣人数变更手续。
其他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抵扣手续,由当地残联负责办理。
七、各级残联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主题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
抄送:陈奕君副市长,黄辉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贸易社保处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