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4]143号  2004-09-01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业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扩大免税范围和条件。
    二、对于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符合营业税减兔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由国内受让方报送并保留: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开发)许可文件;2、技术转让(开发)合同。
    三、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的价款,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
    附件: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略)